吉 林 省 宗 教 事 务 局
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吉 林 省 公 安 厅 文件
吉 林 省 旅 游 局
吉宗发〔2013〕19号
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平安吉林建设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管理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和省综治委、省委政法委《关于深化平安吉林建设、建设平安吉林的实施意见》要求,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二次全会部署,牢牢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紧紧围绕深化平安吉林建设、建设平安吉林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开展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切实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二、创建范围
省内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即依法登记的所有宗教活动场所。
三、创建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实现“八个个更加”、“八个无”和“一个明显提升”的目标。即宗教活动场所的平安建设意识更加牢固、平安建设基础更加坚实、平安建设措施更加有效、平安建设机制更加完善、平安建设能力更加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更加规范,宗教关系更加和谐,宗教界服务社会更加自觉。无非法宗教聚会活动、无邪教组织活动、无刑事案件、无暴力恐怖事件、无公共安全事故、无群体性冲突事件、无越级上访事件、无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案件;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创建内容
(一)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创建活动氛围。鼓励和引导宗教界积极行动、广泛参与、努力创建。通过宣传引导,切实提高宗教界的“平安建设”主体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平安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规范宗教场所活动秩序。加强日常监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格落实宗教节日及信教群众大规模聚集活动期间的治安、消防等安全责任,切实保障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文明健康,努力为信教群众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
(三)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工作。引导宗教教职人员模范遵守教义教规,端正教风、纯洁信仰。做到宗教教职人员之间关系和睦,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关系融洽。
(四)完善宗教活动场所各项制度建设。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强化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创新管理,切实做到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有效,管理措施到位,特别是财务管理规范。积极构建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稳定的长效运行机制。
(五)加强对境内外国人从事宗教活动的管理服务工作。依法查处宗教活动场所非法容留、资助、培训境外非法越境人员活动。坚决打击境外人员以各种名义入境从事的宗教渗透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宗教、综治、公安、旅游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对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工作机构,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确保创建活动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平安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负责场所创建活动的组织、牵头工作。旅游部门负责场所的旅游设施、旅游产品及经营和服务行为等方面的检查指导。综治部门负责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的统筹协调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督查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做好治安防范、打击邪教与消防工作;负责大型宗教活动的备案及活动秩序管理;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流动人口及涉外工作安全管理。
(三)严格考核奖惩。要对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进行考评、命名、表彰奖励,于每年10月底前,由各市(州)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本地创建活动进行考评。合格淡位,由市(州)综治委、宗教局共同命名、表彰奖励。同时,将先进单位报省宗教局,由省宗教局与相关部门考核验收,对拟命名、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报省综治委审核,由省综治委与省宗教局共同命名、表彰奖励。对因创建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全省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吉林省宗教事务局 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旅游局
2013年8月7日
附件:
全省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阿汝汗 省宗教事务局局长
姜德志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综治办主任
副组长:安玉杰 省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史 历 省公安厅副厅长
蔡跃玲 省旅游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安玉杰(兼)
成 员:刘洪涛 省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副主任
傅铁铸 省委政法委综治指导处处长
孙玉涛 省公安厅国保局一处处长
田云鹏 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