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委进行了认真清理。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共4件,其中3件继续执行,1件废止。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一、继续执行
1.《关于加强对外来少数民族经商人员管理的意见》吉民族发〔2004〕5号。
2.《关于贯彻〈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吉民族发〔2006〕54号。
3.《关于解决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的意见》吉民族发〔2009〕35号。
二、宣布废止
1.《关于进一步贯彻〈吉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的意见》吉民族发〔1999〕28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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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