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精神,深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改革,从今年起,省已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县(市),为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好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和保障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发挥更大效益。现就做好2014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持的范围及重点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项目安排要坚持落实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激励引导、突出造血功能的原则,主要围绕民族工作专项规划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重点支持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产业项目,少部分用于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配到县(市、区)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于特色产业发展增收项目的不应低于资金总额度的70%。兴边富民行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特别是种养殖业等增收致富带动能力强、少数民族群众参与程度高的产业项目,保证参与群众收益最大化。重点向边境沿线少数民族聚居乡村倾斜,不得用于与边民增收致富、民生改善无关的项目。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资金。主要围绕三个锡伯族村基本实现“五通十有”和“一减少、两达到、三提升”的目标任务,重点支持村内道路、住房、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人畜饮水等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村基础设施,支持发展种养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资金。要按照《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重点扶持一批基础设施好、民族特色浓厚、预期综合建设成效好的项目,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整合资金,加大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的资金投入力度。民族地区自主统筹资金。重点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镇)的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产业扶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收致富,切实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阳光操作,分配到地方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要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市(州)、县(市、区)级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公示公告制等相关规章制度,规范项目编报、审批、实施、验收及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三、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组织及储备
要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工作。市(州)、县(市、区)项目的组织既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地实际及区域发展规划,又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体现农民群众的意愿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支撑能力。既要谋划能够使各族群众早日致富的项目,又要从各族群众长远利益着眼,谋划一批能够带动和引领各族群众持续致富项目。既要体现项目对广大群众增收致富的带动作用,又要考虑对贫困和特困群众的关怀。
要建立项目库。市(州)、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根据本地区项目组织的实际,在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考察、论证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分类排队,择优储备项目,建立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有项目名称、项目背景说明、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概算、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简要分析、项目投资来源及投资方式等内容,使申报立项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动态化。
四、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审核确定及备案
各市(州)、县(市)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项目的审核工作,并将项目的审核结果报市(州)、县(市)兴边富民工作领导小组(或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市(州)、县(市)民委和财政部门在资金下达到市(州)、县(市)30日内,将经市(州)、县(市)兴边富民工作领导小组(或政府分管领导)确定的项目计划,联合向省民委、省财政厅上报备案。报备时应上报以下材料 :一是联文报告文件;二是《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备案表》(附件)。
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建设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和降低工程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经市(州)、县(市)兴边富民工作领导小组(或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确定后,市(州)、县(市)民委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民委、省财政厅上报备案。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批复项目的建设计划,积极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落实责任,明确任务,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
建立项目资金公示制。项目规划及实施的全过程要进行公示,让群众积极参与和了解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档案管理。以项目单位工程为单元,建立项目实施资料档案,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所在地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六、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组织领导
各地要具体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分清责任,认真做好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省里将加强绩效考评工作,对资金使用、项目储备、项目质量、项目管理、项目实施、项目备案上报情况等方面进行重点绩效考评,不断强化后续监管工作。
联系人:省民委赵洪姗,电话0431-88904608;
省财政厅侯英华,电话0431-88550798。
附件: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备案表
省民委 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6日